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79号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各区、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新闻单位,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新闻媒介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病员及其家属的不满。为此,有关部门曾多次进行专项整顿治理,对制止无证、违规医疗广告起到了一一定的作用。但在今年4月以来,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的情况又有所抬头,尤其以包含治疗性病、泌尿系统疾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呈上升趋势。
为加强本市医疗广告管理,确保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和科学,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医疗安全,维护上海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广告的法定监督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新闻媒介等)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广告的审批机关,市卫生局是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唯一出证机关。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工商标[94]第035号《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67号《关于加强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医疗广告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经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卫生行政部门即日起停止一切含有宣传治疗性病、泌尿系统疾病内容的医疗广告的审核、审批。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代理、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本通知下发前审批的此类广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发布。
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范围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不能伪造、涂改、转让《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做到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广告,必须严格查验有效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律视为无效),并按照核定的《医疗广告证明》的专业技术内容,按医疗广告格式化要求代理和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和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未经批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代理或发布含有"会诊"、"义诊"等内容的变相医疗广告。
七、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八、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无证、违规医疗广告或明知医疗广告虚假(未经审批、纂改审批内容或超出有效期限等)而仍发布,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十月九日